根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和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建指〔2018〕158号),下达我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719万元,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1510万元。现将资金拟分配方案公示如下:
一、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综合整治等改善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的相关工作。根据我市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情况,经研究,拟将本次专项资金分配给6个燃煤锅炉淘汰项目、7个工业窑炉综合整治项目(项目清单见附件)。
二、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纳入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审核确定的我市2018年度中央水污染防治项目库清单,并结合我市水污染防治实际,经研究,拟将本次专项资金用于菏泽市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动态管控项目。
公示期限:2018年12月24日-12月28日,公示期5天。
公示期间,如对本资金分配方案存在疑问或异议,均可以信函、传真、邮件等书面格式向市环保局提出意见。
联系方式:
市环保局水污染防治科 7369026
邮箱: hbjshui0605@126.com
市环保局大气污染防治科 7369020
邮箱:hzshbjdq@126.com
市环保局规划科 7369019
邮箱:hzshbjghk@163.com
传真:0530-5622865
附件:菏泽市2018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