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和《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关于印发〈菏泽市2018至2019年度工业企业采暖期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菏经信字2018]146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企业,符合排污许可证变更规定的,请按照以上文件要求及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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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0日